法案規定,在各成員國國內生產或銷售的紡織品及服裝產品,其標簽、印記、貼花、印刷或其他類似手段上,必須包括下列信息:名稱或注冊商標,國內生產商或進口商的稅號;原產國;纖維含量(纖維含量在整個織物中少于10%,可用“其他纖維”表示),保養須知標簽,適用的尺寸或尺碼。對于以包裝盒(袋)出售的窗簾、床上用品、餐桌及浴室紡織用品,所要求的信息需顯示在包裝上或包裝里,確保該信息可以從包裝外看到。
紡織服裝業是汕頭市的支柱產業之一,紡織服裝是我市的重要出口商品,為保證紡織品正常出口,檢驗檢疫部門建議相關企業盡早做好準備,及時收集資料進行解讀,確保輸往該地區紡織品符合進口國法律法規的要求,以避免發生出口受阻的情況.